第一條 為推動市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保障社會公眾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煙臺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棲霞市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邀請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適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公眾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市民代表、企業家代表、媒體代表等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市政府會議研究下列議題,可邀請公眾代表列席:
(一)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涉及我市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及重點民生事項等;
(三)涉企政策制定,包括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范,制定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專項政策;
(四)涉及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五)其他有必要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五條 列席市政府會議的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2人。
第六條 列席市政府會議的公眾代表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四)關心支持棲霞市經濟社會發展,能夠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并能按時列席會議。
第七條 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的組織流程:
(一)會議議題提報部門在提報會議議題時,要提出是否邀請公眾代表列席的意見建議,明確列席人員數量及人員構成,隨《會議議題提報單》一同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審批;
(二)確定列席公眾代表人員名單后,會議議題提報部門負責組織公眾代表按時參加會議并將會議通知、有關材料、參會注意事項等送達與會公眾代表;
(三)會議室應設置專門區域作為公眾代表列席區;
(四)公眾代表需提前15分鐘到達會場,會議召開時間不受公眾代表是否按時到會影響;公眾代表要在專門區域就坐,并遵守會議紀律;按會議議題列席的,在該會議議題討論結束后離場;
(五)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會議過程中,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言;
(六)會議結束后,議題提報單位應將公眾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反饋給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反饋公眾代表意見采納情況。
第八條 列席市政府會議公眾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會議過程中對會議議題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二)可以就議題有關情況向有關單位進行詢問;
(三)可以在會前或者會后,就會議議題或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建議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反映;
(四)對會議議定事項和議決結果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列席市政府會議公眾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提前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二)切實履行會議賦予的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三)帶頭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并積極向所在單位、社區群眾等進行宣傳,支持并監督相關領域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
(四)嚴格遵守會議保密規定,會議討論過程和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未正式對外公開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和編印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后,應將會議有關資料交還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列席公眾代表行使權力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各鎮街可結合實際,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