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符合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讓本單位達到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的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經認定后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5%給予補貼。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文件依據:關于印發《煙臺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煙財社【2019】10號、關于轉發省人社廳《關于加強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服務的通知》的通知煙人社字〔202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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